第一条 为推进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有关规定,参照《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在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辽阳县委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保证质量,提高效率;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全面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正确行使职权;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清正廉明,不徇私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