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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阳县检察院首次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辽宁法制报   时间2020-08-12

    “感谢检察官叔叔阿姨们,是你们给予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帮助我走向了新的生活,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不辜负你们对我的教育和期望。”日前,在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当检察官向小刚(化名)宣告不起诉决定书时,他真诚地向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小刚系高中学生,未满18周岁。2019年11月,他和同学在篮球馆打篮球时,趁无人注意将同学的一部手机盗走,公安机关通过GPS追踪手机,锁定了小刚。

      小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辽阳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500元人民币。

      今年5月,辽阳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办案检察官为小刚委托了法律援助律师、并对其家庭和社会关系进行调查,征询了公安机关、被害人、辩护人、小刚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结合其犯罪事实和情节,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根据相关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察委员会讨论后,该院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审查期间,该院还聘请资深的心理咨询师为小刚提供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

      据悉,辽阳县检察院对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积极贯彻教育为主打击为辅政策,不使其一时失足而毁了一生,决定对其实施附条件不起诉。这是辽阳县检察机关首次办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