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 无障碍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工作动态

    “检察听证+不起诉+生活救济” 让司法更有温度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3-01-20

      “感谢检察官的关心和帮助,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再不做违法犯罪的事”。76岁的王某兰握着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



      春节前夕,辽阳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杨勇、检察官助理康东升到被不起诉人王某兰家中,向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同时还送去了米面油等生活用品,并送上了新春祝福,传递检察温度。

      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8日,王某兰在辽阳县隆昌镇、八会镇、吉洞峪乡集市内摆摊销售性药,获利3000元。经查,王某兰不具备销售相关药品的资质,所售性药货源地是随机购买,卖家不固定,在购买药品时,王某兰没有向供货商索要“销售许可”、“药品检验报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2022年6月8日,王某兰在集市内正在销售性药时被查获,其销售药品被扣押。经鉴定,王某兰销售的性药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王某兰销售的性药为假药。



      案件承办检察官杨勇,在查阅卷宗时发现王某兰犯罪时已超过75周岁。后经实地走访,还了解到王某兰和其丈夫均患重病,二人均没有经济来源,在集市上销售性药是为了补贴生活。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辽阳县检察院于1月12日针对王某兰涉嫌销售假药案召开2023年度首次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承办检察官杨勇就王某兰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据以及拟作不起诉的理由进行了详细阐述,他表示,王某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犯罪及审查起诉时已超过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王某兰作出不起诉决定。



      听证员对检察机关拟不起诉决定给予充分认可,同时表示,该起案件的办理充分传递了检察温度,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情怀。

      下一步,辽阳县检察院将持续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大力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