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以来,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先行先试,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探索行刑反向衔接的工作路径,成功办理了全市首例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制发了全市首例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意见书。
2022年1月,王某因经济拮据,便通过一物二卖方式将已经卖给他人的房产再次卖给刘某,先后骗取刘某购房定金10000元,用于日常开销。后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该案件于2023年8月移送起诉后,经审查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根据行刑反向衔接相关工作要求,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2023年9月,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辽阳县公安局送达了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检察意见送达后,案件承办检察官会同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共同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进行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王某当场表示服从处罚。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全流程参与,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消除不起诉后“不刑不罚”的问题,最大限度实现了罚当其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了全面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加强高质效办好每起案件的重要抓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省、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守正创新,积极拓展工作思路,制定了《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工作方案》,不断拓展履职空间,强化与公安、行政机关工作联系,积极做好行刑反向衔接普及和宣传工作,持续推进该项工作扎实开展,做实做强行政检察。
一是全局部署,细化流程。
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部署,提高全院干警对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认识,畅通院内行刑反向衔接线索移送渠道。加大宣传,促进交流,营造良好法制氛围。通过两微一端加大相关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方式,就案件办理期间遇到的问题以及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难点、堵点进行充分分析研讨,统一认识,达成共识。细化工作流程,完善配套机制。对刑事检察及行政检察两部门关于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办案流程、法律文书、统计台账等进行规范。
二是多角度、多方式,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重办案实践,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应用,打造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的成熟经验。采取听证+行刑反向的监督模式,让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可知可感。
三是全流程抓好办案,提升检察意见准确度。
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处罚、按期回复,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案目的,确保法律监督实效。
名词解释: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发检察意见,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制度。